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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珲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尤凤花与被执行人郑友凤、马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凤花,郑友凤,马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珲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尤凤花,女,汉族,住珲春英。被执行人:郑友凤,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马玉林,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尤凤花与被执行人郑友凤、马玉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珲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凤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2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申请执行费3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履行欠款15000元,双方于1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尤凤花同意被执行人郑友凤、马玉林延期至2015年3月未结清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5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高振玉审判员  李钟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鑫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