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于青山与陈洪有物权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958号被执行人陈洪有: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于青山劳动报酬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到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陈洪有交付法院。。特此告之执行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远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