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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24,组织机构代码76267770-4。法定代表人杜持聚,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锦,重庆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西路银通大厦底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0545-7。法定代表人李林,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535-2。法定代表人杨俊,系公司经理。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650-1。法定代表人常小兵,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垫江县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重庆风叶举装饰工程有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鄢 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