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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刑��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石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刑初字第10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石某某,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人沈某某,住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4)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某某,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起,被告人沈���某提供其位于本市长宁区北虹路XXXX弄XX号XXX室的场所,由被告人石某某操盘,2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利用电脑网络开设以“百家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组织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4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同时抓获参赌人员孙某会、刘某妹、孙某萍、朱某妹、石某平、张某林(均另案处理),并查获赌资、电脑等物。经查,该赌场“百家乐”帐户2014年4月2日总押注金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会、刘某妹、孙某萍、朱某妹、石某平、张某林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作案工具:计算机一台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茜浩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筱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