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吴康、熊际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康,熊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086号申请人:吴康,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熊际凤,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申请人吴康、熊际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康、熊际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吴康于2015年1月23日赔偿熊际凤护理费、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衣物损失等共计1600元整;(已赔付)二、吴康于2015年1月23日赔偿熊际凤电动车维修费600元整;(已赔付)三、吴康于2015年1月23日赔偿熊际凤全部医药费;(已赔付)四、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慧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