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康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康初字第335号原告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汇智科技大厦415号。法定代表人李岳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浩,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安庄村金桥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赫福莱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岳阳新张氏药业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军人民陪审员 刘璜人民陪审员 周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