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四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与丁大鹏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丁大鹏,张静,李志,武强,王英文,陈克兰,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景大酒店,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聊城美嘉钢构夹芯板有限公司,马树香,伍永臣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四初字第2-2号原告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理人代清月,主任。委托代理人常现林,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大鹏,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静,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志,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武强,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英文,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陈克兰,女,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以上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戚志,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于佳莹,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景大酒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代表人吴敬珍,经理。被告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马树香,董事长。被告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马树香,董事长。被告聊城美嘉钢构夹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吴凤莲,经理。被告马树香,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现在聊城监狱服刑。被告伍永臣,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丁大鹏、张静、李志、武强、王英文、陈克兰、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美景大酒店、山东美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聊城美景建材有限公司、聊城美嘉钢构夹芯板有限公司、马树香、伍永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东���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14元减半收取35307元,由原告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代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周 明审 判 员 王云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