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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熙球与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熙球,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黄熙球,男。委托代��人蓝睿睿,系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龙丰永联路惠城区政府3号楼五楼。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陈炳雄,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德志、郭伟华,系广东万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熙球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熙球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林业局的起诉。审 判 长  方国平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