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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金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金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83号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段84号文馨花园27号楼东3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光,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娜,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金鸣。原告郑州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