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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行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雨行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92号3号楼(区政府二办)。法定代表人刘文舫,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颖,男,35岁。委托代理人罗盛武,男,28岁。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东马社区雷锋大道。法定代表人XXX,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3年12月24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雨花区分局作出长规雨移字(2013)第35号《违法建设案件移送通知书》,称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香樟路以北、京珠高速以东的燃气调压站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职责分工将该案移送原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雨花区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查处。经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查实:因京珠高速长沙段改建,需将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原有香樟路燃气调压站从京珠高速西侧调整到京珠高速东侧。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单后,在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3年10月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香樟路高中压燃气调压站土建工程进行发包并开始施工。2014年1月17日,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对位于香樟路以北、京珠高速以东的在建调压站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该建筑物主体为二层砖混结构,总建筑面积234平方米,造价约30万元。之后,经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报请,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关于请予对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所建(构)筑物提出规划专业意见的函》。2014年3月10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向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出答复如下: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香樟路以北、京珠高速以东建设了一栋砖混结构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34平方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系燃气调压站,正在我局办理相关规划手续,根据我局审查意见,该建筑物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14年4月17日,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向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长综听告字雨拆(2014)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公司作出数额较大罚款的处罚,如要求听证,可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2014年5月8日,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又向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长综告字雨拆(2014)第4号《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责令立即补办相关规划手续,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收到文书后未申请听证,亦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4年5月19日,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向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公司在2014年6月10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3日,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对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作出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同日,该处罚决定书依法向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2014年8月11日,根据长沙市雨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雨编发(2014)7号文件,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更名为长沙市雨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雨花区城管大队)。2014年10月23日,雨花区城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下达长雨综催字(2014)第2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19800元。逾期未履行缴纳义务,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的义务。2014年12月24日,雨花区城管大队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长沙市雨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违法建设案件移送通知书、询问笔录、询问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的函件、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长沙市城管执法局雨花大队作出的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未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现雨花区城管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长综处字雨拆(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30日前缴纳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19800元,并承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497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斌审判员 李新建审判员 宋正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