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金某荣、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金某荣,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8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金某荣,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6220419871025432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金某荣、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某荣、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金某荣、程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跃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