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朱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汪阳,惠安县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曾某,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泽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