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陈威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001号罪犯陈威。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以陈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9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0日、2012年1月13日、2013年5月30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三次分别裁定对罪犯陈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一年、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3个表扬、三次记功,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及罪犯陈威的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陈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陈威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湖北省汉江监狱对罪犯陈威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哲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