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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纪某某与任某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纪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任某某,女,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绥中县宽邦镇。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2)绥民高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纪某某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纪某某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3年已缴纳)。申请执行人纪某某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2)绥民高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