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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师某某,邢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辛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第三人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第三人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