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师某某,邢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054号原告辛某某,男。被告师某某,男。第三人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第三人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