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523号原告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俞忠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君,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负责人童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淑,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全丁,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装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30元,减半收取9165元,由原告重庆市洛可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