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唐天有与张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688号唐天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自动履行20000元,经调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履行30000元,余款1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全部履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