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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前民执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唐天有与张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4)前民执字第688号唐天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7日自动履行20000元,经调解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履行30000元,余款1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全部履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包玉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钮东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