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单跃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跃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单跃华,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沧州市沧县人。委托代理人彭英亮,男,系威县利群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负责人刘金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坤,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单跃华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为减少双方诉累,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跃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英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华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