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王中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5号原告马永林,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中全,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林与被告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