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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永林与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林,王中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孤民小额字第15号原告马永林,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中全,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林与被告王中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毕红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