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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张招招与郜如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郜如保,张招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辖终字第000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郜如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招招。上诉人郜如保因与被上诉人张招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镇经民辖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2年10月20日郜如保与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将位于镇江新区大港厚角村(社区)十四组郜安堃(已故)、郜如保户的房屋拆除,房屋面积为32.02平方米,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为31720.7元。2013年11月15日郜如保认购了位于镇江新区瑞鑫嘉园2号楼1单元802室的安置房一套。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郜安堃房屋拆迁后,郜如保与张招招双方因被拆迁房屋转化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的纠纷。本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位于镇江新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有管辖权。郜如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郜如保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郜如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普通的债权利益争议,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原审法院以不动产的被拆迁房屋在镇江新区为由,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依法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招招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根据被上诉人张招招提起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其与上诉人郜如保之间属于被拆迁房屋转化的拆迁利益分配问题发生的纠纷,系不动产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所涉被拆迁房屋在镇江新区为由,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郜如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冷德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