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司林林、孙长征诉前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媛媛,司林林,孙长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036号申请人王媛媛,居民。被申请人司林林,居民。被申请人孙长征(司林林之夫),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王媛媛与被申请人司林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双方产生房屋买卖纠纷,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转移财产,申请人王媛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王媛媛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司林林、孙长征名下位于丰县凤城镇和丰园三期8号楼4单元201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仇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