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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刘晓凯、刘树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刘晓凯,刘树宗,于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住所地,淄川区淄城路**号。负责人:郑建春,行长。被执行人:刘晓凯。被执行人:刘树宗。被执行人:于美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晓凯、刘树宗、于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川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晓凯、刘树宗、于美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光寅审判员  孙军峰审判员  谭爱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