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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非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非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法定代表人:闻xx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湖州南浔宏鑫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地方税费的(2015)湖浔执非字第1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理,尚余人民币809989.76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非字第1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