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国树与仉广超、王建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树,仉广超,王建萍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国树,1964年1月24月生。委托代理人王兴田,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仉广超。被告王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树诉被告仉广超、被告王建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国树承担。审判员 张国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