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梁其与海南中航鑫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梁其,海南中航鑫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成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杨梁其,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张亚,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铭,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中航鑫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6084290-4。法定代表人:贾成兵,总经理。被告:贾成兵。本院受理杨梁其诉海南中航鑫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晓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