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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红美与王培龙、张庆敏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美,王培龙,张庆敏,新蕾车业天津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81号原告于红美。被告王培龙。被告张庆敏。被告新蕾车业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美与被告张庆敏、王培龙、新蕾车业天津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莹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邬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