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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莎莎,曹俊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杨莎莎,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曹俊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莎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