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莎莎,曹俊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杨莎莎,女,汉族,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曹俊杰,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莎莎诉被告曹俊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莎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周文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