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90号原告蒋某某,女。被告文某某,男。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其称2014年4月30日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本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于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昭中民二终字第3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该裁定书于2014年7月25日生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再次起诉离婚,未提供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虽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但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蒋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国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