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盛小龙与周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小龙,周振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盛小龙,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华东,江苏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振华,个体工商户。原告盛小龙与被告周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小龙的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振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小龙诉称:2013年2、3月份左右,周振华在天长市恒逸花苑承包工程,其在该工地为周振华搭建钢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月29日,周振华尚欠其工资款14000元。后来其找周振华索要该工资款,周振华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振华给付该工资款14000元。周振华未答辩。盛小龙提供的证据有:工资结算清单一份,证明周振华欠盛小龙工资款14000元。周振华未提供证据。对盛小龙所出示的证据,因周振华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2、3月份左右,周振华在天长市恒逸花苑承包工程,盛小龙在该工地为周振华搭建钢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月29日,周振华尚欠盛小龙工资款14000元。后来盛小龙找周振华索要该工资款,周振华一直未给付。现盛小龙诉至法院要求周周振华给付该工资款14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盛小龙在周振华承包的恒逸花苑工地,为其提供劳务,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1月29日周振华尚欠到盛小龙工资款14000元,事实存在。周振华一直未支付该工资款,盛小龙要求周振华给付该款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盛小龙工资款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周振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