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商)初字第3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商)初字第37762号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99号楼2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李惠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凡,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甄宏,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苑路42号大院2号楼516-517室。法定代表人陈楠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聚人公司)与被告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佳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空聚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凡、甄宏,被告千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星空聚人公司起诉称:2014年7月7日,星空聚人公司与千果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约定:千果公司邀请星空聚人公司旗下艺人钟丽缇录制广东卫视《技行天下》节目,共六集,劳务费153万元;签订合同后7日内,千果公司支付星空聚人公司33万元订金,其后每次录影前3个工作日支付20万元劳务费,共计支付6次。签订《演出协议》后,千果公司未支付订金,亦未支付劳务费,千果公司已构成违约。故星空聚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于2014年7月7日签订的《演出协议》,千果公司赔偿星空聚人公司损失150万元(包括可期待利益损失45万元,律师费1.5万元及合同不能履行所丧失的机会成本损失103.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千果公司答辩称:因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下达整改通知,导致《演出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抗力,千果公司不构成违约。星空聚人主张的损失没有依据。故千果公司不同意星空聚人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甲方千果公司与乙方星空聚人公司签订《演出协议》,约定: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钟丽缇)参加《技行天下——2014职业技能电视大赛》的评委工作;甲方负责以汇款形式向乙方支付演出劳务费153万元,此费用包含6期节目费用(每期25万)及化妆费3万元;演出费用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先向乙方支付33万元作为订金,余下劳务费于每次录影前3个工作日各支付20万元;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乙方不予退还甲方已付的款项,且乙方艺人无须参与此合约中所涉及到的全部工作内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因为国家或地方政策、行业规定、天灾、水灾、地震、SARS以及艺人身体状况,飞机延误等造成“大赛”改期、临时终止、不能履行协议时,应于演出五天前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均应设法补救并协商迟延履行;甲方如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停播、延播、整改通知等,导致节目无法顺利录制,须解除合约的,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此节目的相关书面通知原件予乙方,如甲方无法提供上述书面证明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甲方已付款项,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此外,《演出协议》对于节目录制的日期进行了约定。《演出协议》签订后,千果公司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2014年7月22日,星空聚人公司向千果公司寄送催款告知书,要求千果公司尽快支付33万元订金。2014年7月28日,千果公司回函称,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对该节目下达整改通知,导致节目无法录制,须解除合同。2014年7月29日,星空聚人公司向千果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供解约依据的函》,要求千果公司提供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书面整改通知。千果公司未予回复。庭审中,千果公司称星空聚人公司艺人未被审核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但仅电话通知,未出具书面通知书。为证明损失,星空聚人公司提交其与钟丽缇于2013年2月1日签订的《艺员合约》,证明可期待利益损失为45万元。该《艺员合约》约定,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星空聚人公司担任钟丽缇的经纪人,钟丽缇因演艺活动所赚取的收入或签订合同金额乘以30%,为钟丽缇应当支付给星空聚人公司的经纪佣金。千果公司不予认可,称无法确认是钟丽缇本人签字,且星空聚人公司未提供服务,不应收取佣金。星空聚人公司另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信汇凭证,证明因本案已支付律师费1.5万元。千果公司不予认可,称律师费不属于涉案合同损失。庭审中,星空聚人公司称其主张的103.5万元是预估的,尚未实际发生,是钟丽缇向星空聚人公司追责的部分。千果公司不予认可,称星空聚人公司无权主张,且未实际发生。经询,双方签订《演出协议》时,星空聚人公司未向千果公司出示《艺员合约》。上述事实,有星空聚人公司提交的《演出协议》、催款告知书、《关于要求提供解约依据的函》、千果公司回函、《艺员合约》、《委托代理合同》、信汇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星空聚人公司与千果公司签订的《演出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千果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千果公司虽主张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未依《演出协议》约定将书面整改通知交与星空聚人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千果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星空聚人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现星空聚人公司要求解除《演出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千果公司虽主张上级整改属于不可抗力,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亦不符合《演出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事由,故对于千果公司的此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千果公司违约,应当赔偿星空聚人公司的合理损失。关于星空聚人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星空聚人公司虽提交《艺员合约》予以证明,但在签署《演出协议》时未向千果公司出示,千果公司对于星空聚人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不能明确预见,故对于星空聚人公司主张的预期收益损失,本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关于律师费,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星空聚人公司主张的机会成本损失,因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七月七日签订的《演出协议》;二、被告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损失十八万元;三、驳回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星空聚人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八千零五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千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零九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