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97号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缩短诉讼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由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