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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97号原告张某甲,男,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女,1971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缩短诉讼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40元,由本院退回120元)。代理审判员  丁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