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与姚铁牛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姚铁牛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中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张俊杰,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利,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铁牛,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因与被上诉人姚铁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垣曲县人民法院(2013)垣民商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85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东峰山营销服务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焦振虎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