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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任纪平、卢杰与卢杰、任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纪平,卢杰,任建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51号��告任纪平,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卢杰,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建利,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纪平与被告卢杰、任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纪平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纪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纪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任纪平负担。审判员  王加贵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