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新然与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然,李广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02号原告:李新然,男,1943年11月20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锡鼎,太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广武,男,1966年10月16日生,回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谊,太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新然诉被告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新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锡鼎,被告李广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新然诉称:1995年李广武以办家具厂向我借款70000元,口头约定月息0.012元,1996年9月20日补写借据一张,清算利息8107.6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我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请求判令李广武偿还借款78107.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李广武辩称,我已经还清李新然的全部借款,请求依法驳回李新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李新然自1986年至2003年期间任太和县回民食品厂厂长。李广武从李新然处借款70000元,于1996年9月20日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内容分别为“今借到李厂长柒万元整”和“今欠捌仟壹佰零柒元陆角”。1997年10月16日李新然收李广武1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1998年8月8日李新然收李广武20000元,出具收条一张;2000年5月13日李新然收刘磊给李广武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李广武交来一份欠条面值壹万元,系刘磊欠卷闸门款,原刘磊和广武协商同意付8000元”;李新然认可李广武共偿还38000元。李新然对李广武提供的李新、李乐然、王莉、李乐然出具的收条予以否认,李广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述收条系其偿还欠李新然的借款。上述事实有李新然提供的李新然的身份证、太和县回民食品厂出具的证明,李广武出具的借款和欠条各一张;李广武提供的证据李广武的身份证,李新然出具的收条三张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李广武欠李新然款78107.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李广武分三次偿还李新然款,其中李新然于2000年5月13日出具的收条应认为是8000元,李广武共偿还李新然款38000元,应从李广武欠款中扣除。李广武出具条据时未约定利息,故李新然要求李广武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广武辩称已还清全部借款,但李广武提供的证据中李新、李乐然、王莉、李乐然出具的收条李新然予以否认,且李广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收条是偿还其借李新然的借款,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广武欠原告李新然款4010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清。二、驳回原告李新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3元,由原告李新然负担950元,被告李广武负担8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怡审 判 员 陈修宏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仲梁附本判决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