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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梓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钟庆发申请宣告钟开会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庆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梓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钟庆发,男,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粮农。委托代理人冯文先,梓潼县许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钟庆发要求宣告钟开会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2004年5月,申请人女儿钟开会外出到江苏南京务工。从2005年6月起,钟开会与申请人失去联系。此后,尽管申请人进行了多方打听和多地查找,可还是没有钟开会的下落。申请人现已无力继续寻找,特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女儿钟开会死亡的判决。经查,申请人请求本院宣告死亡的钟开会,女,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系申请人和郭明秀的婚生女儿。郭明秀于1995年离家。至本院2012年判决申请人与郭明秀离婚时,郭明秀仍未归家。2004年5月,未婚的钟开会外出务工。在此后至今的10余年里,钟开会一直处于音讯全无和下落不明状态。2014年1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钟开会死亡的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0日发出寻找钟开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钟开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钟开会自2004年5月外出起至今,已十余年没与家人联系,也无人知晓其下落,故依法可视其已死亡。钟开会离开家时未结婚,现在也无证据证明其已与他人结婚,故由申请人提出宣告钟开会死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开会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加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娟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