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潭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文学申请执行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学,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潭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学。被执行人马光明。本院在执行陈文学申请执行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光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文学发放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潭民一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峰审 判 员 宋丹丹代理审判员 邓赵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渝婕附本裁定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