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暴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暴某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神木县锦界镇。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暴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