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二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盗窃,于2007年9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4年2月23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1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熊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4日16时,被告人周某步行至启东市汇龙镇乐天玛特超市入口西侧停车场,见被害人黄某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车钥匙未拔,遂起窃取该车之念,即拔下车钥匙,从超市返回后骑行该车离开现场。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80元。2014年12月17日,被告人周某在启东市汇龙镇民乐新村北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启东市公安局依法追缴电动自行车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笔录,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的价格鉴定意见,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止,先行羁押的8天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驾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