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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7243号原告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阳光东区13-4-601室。注册号610100100071352。法定代表人张天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改,女。被告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26号。注册号610000100224168。法定代表人王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豪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天海建筑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0元,剩余61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赵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娜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