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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新刚与陈友田、吴丹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刚,陈友田,吴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郭新刚。被执行人陈友田。被执行人吴丹芳。原告郭新刚与被告陈友田、吴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新刚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友田、吴丹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新刚未实现债权89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陈友田、吴丹芳查无下落,其所有的房产已经设定抵押,申请人申请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0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