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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郭金艳、张洪江等与路建玲、路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艳,张洪江,张洪旺,路建玲,路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郭金艳。申请执行人张洪江。申请执行人张洪旺。被执行人路建玲。被执行人路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金艳等与被执行人路建玲等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人民币1962492.6元及预期利息,欠缴执行费22024元,二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现被执行人路德军处于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路建玲为退休人员,除退休金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路建玲的养老金账户采取执行措施。除上述财产外,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丽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辛存彪代理审判员  郑青竹代理审判员  夏浩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