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司凤云与邢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凤云,邢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16号原告:司凤云。被告:邢延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北西四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凤云与被告邢延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司凤云负担。审 判 员 杜桂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