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田雪健、谢庆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田雪健,谢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1、3组。法定代表人王训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光余,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田雪健。被告谢庆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533号。负责人吴建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雪健、谢庆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江舜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康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