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启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启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577158-2,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曹义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启忠,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启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9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南京步步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夏 明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赵承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