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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森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森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259号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苏州森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森林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签订承揽合同的相对方是苏州森林水处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故原告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本案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