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哲与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哲,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哲。委托代理人张华山,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马旭,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刚,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哲与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哲与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之间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杨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哲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杨哲承担5元,由上诉人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承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胡世华代理审判员 韩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