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服娣与肖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服娣,肖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2-2号申请执行人:张服娣被执行人:肖俊峰张服娣与肖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俊峰应得收入112400(税前)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