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保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玉新与李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新,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3546号申请人刘玉新,男,1973年07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明,男,1989年09月11日出生。申请人刘玉新因与被申请人李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0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明名下的车牌号为津x的起亚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