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鲁梦瑶、冯勇与冯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梦瑶,冯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62号原告鲁梦瑶。委托代理人高佳连。被告冯勇。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梦瑶诉被告冯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梦瑶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士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