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锦民、李荣环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立字第1号起诉人李锦民。起诉人李荣环。2015年1月16日,本院收到李锦民、李荣环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2月16日晚上,李锦民、李荣环因琐事被其大伯哥李锦和、三伯哥李锦春的儿子李永刚等人暴打,后被二伯哥李锦江开车送到医院,后经法医鉴定李锦民断了两个肋骨属轻伤二级,李荣环为轻微伤。2月17日早晨6时报案,派出所接警后一拖再拖至今11个月没有解决,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昌黎县公安局朱各庄派出所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轻伤系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立案后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进行侦查,起诉人认为朱各庄派出所刑事侦查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锦民、李荣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黄利君审判员袁利审判员杨艳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韩洋 来源:百度搜索“”